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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义:

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因其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历史上均曾存在过,故不同民族的语言都用固定的词汇予以表达。

 

二.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市局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 典当行注册资本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四. 经营范围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五. 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典当行的书面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

   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